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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县生猪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县生猪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01-04

石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县生猪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7〕246号)和《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我市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雅办函〔2007〕247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规范生猪收费

生猪生产一直是我县畜牧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康发展对加速粮食转化,带动种植业和相关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给,振兴农村经济,扩大农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推动新农村建设、加快富民惠民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强化“扶农”、“哺农”理念,把富裕人民作为发展的首要任务,认真执行和落实国家和省、市各项惠农政策,扎实做好涉及生猪产销各个环节的收费管理工作,切切实实让农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二、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

1、动物防疫费(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标准为0.8元/头.份.次。商品猪由生猪经营户代农户扣缴后,县级屠宰的由畜牧部门在定点屠宰场收取,乡级屠宰和出境的在确定的检疫点收取。农民自食生猪免收动物防疫费。

2、动物检疫费(活猪产地检疫):标准为2元/头,县级屠宰的由畜牧部门在定点屠宰场收取,乡级屠宰和产地出境的在确定的检疫点收取。

3、动物产品检疫费(生猪屠宰检疫费):标准为3元/头,县级屠宰的由畜牧部门在定点屠宰场收取,乡级屠宰的在确定的检疫点收取。

4、集贸市场管理费(范围为县、乡区域内开设的农贸市场专门从事生猪肉销售的批发商和零售商):标准为6元/头,由工商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收取。

5、涉及生猪饲养和屠宰时的排污费,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民零星饲养和屠宰免收排污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骟割服务费最高限价为1.5元/头,由养殖户自愿委托服务的畜牧兽医人员收取。

2、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费自宰10元/头、代宰16元/头, 由屠宰场收取。

上述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禁对养猪户、经营户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三、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取消在生猪饲养、屠宰和销售环节收取的技术监督管理费、商业定点屠宰管理费、动物防疫耳标费、治安管理费、生猪生产技术改进费、产地出境检疫费、产地出境消毒费、重大疫病防治劳务费等收费项目,停止对农民生猪的饲养、屠宰环节和生猪(活猪)交易市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

四、对生猪收费实行全面公示制度

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收费性质、投诉电话等。收费单位不按公示内容收费的,农民或生猪饲养、屠宰等其他经营者有权拒绝缴纳。

五、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除以上公布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费用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外,一律禁止其他收费。

六、各执收单位在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要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按相关规定全额缴入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八、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禁止按人头、田亩和牲畜存栏头数平摊税费,不准向农民下达生猪生产、交售的指令性计划。严格规范涉及生猪的各种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无序收费、随意收费、超标准收费和搭车加码收费,切实维护广大生猪养殖者、经营者的利益。

九、停止对生猪定点屠宰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凡已进行转让的,要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生猪市场的健康有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及省政府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八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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